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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0日,韩国大法院对“华城电池厂火灾”案作出终审判决:涉事企业代表朴淳瓘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相比一审的15年,刑期大幅缩水。
这场发生在2024年6月24日的火灾,夺走了23条生命,其中17人是中国公民——他们大多是外派或赴韩务工的中国劳工。
判决落地,舆论的注意力很快会转移。但对于正在出海或准备出海的中资企业来说,真正值得追问的不是刑期高低,而是三个更现实的问题:境外员工的人身保险怎么买?突发事件来了怎么响应?出了工伤工亡,家属能拿到什么赔偿?
先看事实:一场“本可避免”的火灾
2024年6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韩国京畿道华城市一家锂电池制造厂起火。监控显示,员工发现电池冒烟后曾尝试用灭火器扑救,但爆炸式的电池燃烧让火势迅速失控,浓烟吞没厂房,员工失去了逃生的最佳时机。
厂房内堆积的35000多个锂电池燃烧殆尽,大火持续5个多小时才被扑灭。最终23人遇难、8人受伤,消防人员进入现场后发现了20多具被烧焦的遗体。
调查结论更为沉重:该厂长期通过“调包”等方式通过质量检查,生产过程粗制滥造;检方在起诉时还指出,企业通过非法派遣方式将未经培训的工人置于缺乏基本安全系统的作业环境。
2025年9月,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一审以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产业安全保健法》等罪名,判处朴淳瓘有期徒刑15年——这是2022年韩国施行《重大灾害处罚法》以来,同类案件中的最高刑期;其子、总括本部长朴重彦也被判处15年并处罚款100万韩元。二审大幅减刑至4年,大法院今日维持了这一判决。
这个案子之所以值得中资企业反复看,不是因为它判得重或轻,而是因为它把“境外雇主的安全生产义务、劳工保障义务”放到了聚光灯下:17名中国公民死在异国他乡的车间里,从保险、应急到赔付,每一个环节都暴露出系统性缺口。
第一课:境外人员保险,不是“买了”就够,要买对、买全、买在名下
很多出海企业把保险当成一道“买了就完事”的流程。华城案恰恰说明,保险问题的核心从来不是有没有买,而是买得对不对、全不全、挂在谁名下。
境外员工的保障,正常应该由三层构成:
第一层,当地法定工伤保险。韩国实行强制性的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覆盖工伤医疗、伤残、死亡待遇。但它只按当地标准赔付,水平有限。
第二层,雇主责任险或外派人员人身意外险。承保雇主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用于补足当地保险覆盖不到的部分。国内中银保险、人保财险等均推出境外工程项目外派人员雇主责任险及“因公出境”附加险。
第三层,国内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也就是说,境内劳动关系并没有因为员工飞出国门而消失——境内主体对外派员工的工伤待遇,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是明确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除非国外雇主约定由其购买。
真正危险的是三种情况:一是员工以“非法派遣”“黑工”身份在境外作业,根本无法正常参保,出事即失控;二是只买当地最低标准保险,赔付水平与员工实际损失严重脱节;三是保险挂在劳务中介或境外主体名下,劳动关系与保险合同分离,家属索赔时互相推诿。
华城案里的遇难劳工,很多恰恰就处在第一种情况——未经培训、以非法派遣方式进入工厂。这提醒所有出海企业:保险是保障链条的最后一环,而合法用工、真实参保,才是链条的第一环。
第二课:应急响应,决定“逃生的黄金时间”和“处置的黄金时间”
华城案里最刺痛人的一个细节是:员工发现电池冒烟后,曾尝试用灭火器扑救,但爆炸式的燃烧让浓烟迅速吞没厂房——逃生时机转瞬即逝。法院认定,朴淳瓘违反了保持紧急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的义务。
应急响应的第一课,其实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开始了: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合规、员工有没有受过逃生培训。这些看似“花冤枉钱”的日常投入,决定了火灾来临那几分钟里,23个人能不能活着走出厂房。
制度层面的框架也已经搭好。2023年施行的《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驻在国发生重大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时,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敦促驻在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国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提供协助。
同时,外事部门发布的《中国企业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指南》明确要求:企业要建立并不断健全境外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境外安全形势异常时,应及时向驻外使领馆报告;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涉及单位及项目情况、发生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经过与原因初步判断、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等。
把这两份文件翻译成企业的操作语言,应急体系就是四件事:
事前——预案与演练:逃生通道、消防设施、安全培训逐项合规,应急预案成文并演练。
事发——报告与联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向国内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领馆报告,报告要素齐全,不瞒报、不拖延。
事中——处置与救援:配合当地救援与使领馆工作,保护现场证据,妥善安置伤员。
事后——善后与复盘:家属联络、赔付安排、原因调查、制度整改,一个都不能少。
华城案的教训在于:应急响应不是“出事以后的反应”,而是“出事以前就把逃生机会留好”。对境外项目来说,使领馆是最大的后援,但真正决定生死的,永远是现场那几分钟。
第三课:工伤工亡赔付,别让家属在异国孤军奋战
保险买没买、应急做没做,最终都会在“赔付”这一环被检验。对遇难者的家属来说,赔付不只是钱,更是这场悲剧唯一的善后通道。
境外工亡赔付,通常是“当地保险 + 雇主补充 + 国内保障”的组合路径。
在韩国,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是强制性的,遇难者家属可领取抚恤待遇;但当地标准有限,家属往往还要向雇主主张差额赔偿。2024年事故发生后,在韩律师就曾公开提示:若公司投保了相关保险,遗属可主张剩余部分及精神损害赔偿;若未投保,公司需自行赔偿;重大灾害事故还可追究雇主刑责,遗属有机会获得刑事和解金。
把目光拉回国内,外派员工的境内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5年度全国统一标准为108.376万元,2026年度约为113万元。
而第四十四条的衔接规则决定了:只有当地工伤保险确实覆盖到位,国内工伤保险关系才会中止;当地没保上,境内主体就要接住赔付责任。对出海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两边标准,取高补差”是基本姿态,而不是二选一。
历史先例也提醒我们,境外赔付谈判往往是一场漫长的消耗战。2008年韩国利川冷冻仓库爆炸事故后,遇难者家属与公司多轮谈判,公司提出的补偿方案曾遭家属拒绝——赔付标准的争议、信息的不对称、跨境维权的成本,都会拖慢善后进程。
所以,赔付这一课的关键动作是“事先约定”:外派合同里写清赔偿责任与适用标准,投保时约定清楚受益人与保险份额,出事前就建立家属联络与善后机制。让家属在异国他乡孤军奋战,是任何企业都不该让悲剧变成二次伤害。
给出海企业的一份自查清单
华城案不该被当成一条“别人家的新闻”划过。对每家有员工在境外的中资企业,都可以对照下面三张清单自查一遍:
保险清单:外派人员是否全部合法用工、真实参保?当地强制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或人身意外险、国内社保是否三件套齐全?保险挂在谁名下,受益人约定是否清楚?
应急清单:应急预案是否成文并演练?逃生通道、消防设施是否逐项合规?员工是否接受过安全培训?事发后的第一报告人、第一联络人(含驻外使领馆)是否明确?
赔付清单:外派合同是否写清赔偿责任与适用标准?赔付路径是“当地+国内取高补差”还是单一标准?家属联络与善后机制是否事先安排?
这三年,中资出海的叙事从“走得出去”进入“稳得下来”。而“稳”的底色,不是厂房、产线和订单,是每一个身在异国的员工,背后有完整的保障链条。
华城案的终审判决不会是这个故事的终点。接下来值得继续观察的,是韩国《重大灾害处罚法》的执行尺度如何变化,中韩劳务合作机制如何完善,以及保险公司对境外项目的核保要求是否会收紧。
对出海企业来说,海外合规的下半场,拼的不是谁走得快,而是谁把员工的生命安全真正当回事。
本文对韩国司法量刑不作评价;境外赔付具体标准因国别、合同而异,文中金额为国内法定标准,仅供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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